

近日,“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2025年理事年会暨面向新发展阶段的婚姻与家庭: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研讨会”在北京举行。会议邀请了来自不同学科、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,围绕新发展阶段的婚姻家庭建设,化解婚姻矛盾危机,推动和谐家庭建设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。
离婚冷静期与家庭暴力规制
王歌雅
离婚冷静期,是我国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在离婚一章规定的制度规范,也是经过多方磋商、认真审议、慎重抉择而拟定的制度规范。
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,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,协议离婚占比从2020年的86.1%降至2023年的71.94%。面对离婚冷静期的争论,应当客观评价与认知。
首先,离婚冷静期是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的一项程序性规定,其适用所有拟通过行政程序离婚的当事人。在离婚冷静期内,当事人应冷静解决两个问题:一是夫妻双方是否应当离婚?二是离婚协议是否真实、自愿、客观、公允?离婚时的财产分割、债务清偿、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否已协商解决?
其次,应当厘清离婚冷静期与家庭暴力的关系。离婚冷静期和家庭暴力的发生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,即离婚冷静期并非家庭暴力产生的直接客观原因。家庭暴力是施暴人的主观恶意与客观恶行的结合,其可发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环节。即便是诉讼离婚期间,也存在家庭暴力。
第三,应当明晰家庭暴力行为的本质与性质。家庭暴力的本质,是施暴人对家庭成员的权力控制行为;家庭暴力的性质,是违法犯罪行为。家庭暴力侵犯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,必须加以规制与遏制。
第四,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如下途径救济权益:一是报警、求助。即公安机关可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制裁施暴者。二是依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16条规定,向公安机关报案,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;或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四章规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三是离婚冷静期内若存在家庭暴力,可通过诉讼离婚程序离婚。即人民法院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规定,调解或判决离婚。四是在登记离婚时,民政部门(婚姻登记处)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提示与疏导。
第五,遏制家庭暴力应当采取综合规制系统与综合治理体系。即可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反家庭暴力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民法典》《刑法》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范,规制家庭暴力,救济受害人的权益。同时,应当根据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,注重证据的留存。
在“九五”普法期间,应继续宣传普及《反家庭暴力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民法典》等法律规范,有效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,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,对家庭暴力零容忍。
王歌雅:黑龙江大学二级教授,博士生导师,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主任。入选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,国家级教学名师。现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,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;中国法学会《民法典》编纂项目专家;《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》立法专家。
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:性别与法律主讲人;国家首批线上一流课程、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:婚姻家庭法主讲人;黑龙江省精品课:民法学主讲人;校级精品课:继承法主讲人。
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、省部级科研项目等三十余项,出版专著等十余部。主编、参编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、马工程教材、普通高等教育“十一五”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十余部,发表科研论文多篇。
现任中共黑龙江省委法律专家库专家,黑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,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,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等。曾荣获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名家、全省行业普法宣传大使等荣誉称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