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
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显示
全球约有8.4亿女性在一生中
遭受过亲密伴侣暴力或性暴力
这一数据在过去二十年间几乎未见改善
面对如此严峻的现状
我们不禁要问:
法律持续“亮剑”
为何暴力的阴影依然难以驱散?
暴力背后的深层症结何在?
纸面的法条
如何真正化为受害者身前最坚实的盾牌?
“育见新闻”专访
中华女子学院教授
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
李明舜
育见新闻:李教授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自实施至今已逾九年,至明年3月1日将满十年。在如此长的时间跨度中,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,尤其在法律执行层面持续完善。近期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最新判例,明确将通过自伤自残实施的精神控制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。您如何看待这些最新判例?它们带来了哪些启示?
李明舜:我国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十分明确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,或以辱骂、恐吓等方式,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侵害的行为。因此,家庭暴力涵盖身体暴力、精神暴力、性暴力及经济控制等多种表现形式。该法出台后,公众更直观的印象往往聚焦于身体暴力,即拳脚相加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。
育见新闻:这在当时确实是更突出且主要的矛盾焦点。
李明舜:确实如此。但实际上,以恐吓、谩骂等方式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暴力,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往往更为严重。例如,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,行为人通过自伤、自残的方式实施精神控制。不难推断,其目的在于恐吓对方,制造心理压力与恐惧感。这种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。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典型案例,表明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日益深刻、全面,惩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愈发凸显。
育见新闻:您提到的隐蔽性中,有一个现象令人痛心:许多人在遭受家暴后选择隐忍不发。这既有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传统文化因素,也包含其他复杂原因。能否具体分析这些因素?
李明舜: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。主观因素方面,除传统观念影响外,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往往十分复杂。他们处于弱势地位,缺乏可借助的资源,导致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产生偏差。例如,长期遭受暴力后,他们可能逐渐将暴力视为正常交流方式,形成心理认同。即我们常说的“被PUA”。
这种习得性无助使他们逐渐放弃寻求帮助。此外,他们可能曾尝试求助但未获解决,导致对法律保护产生怀疑,认为法律只能提供一时保护,无法保障长期安全。
育见新闻:这种心理是否会进一步削弱他们寻求法律救济的意愿?
李明舜:是的,客观因素同样重要。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控制往往是全方位的,包括切断对外联系、控制经济来源等。受害者作为弱势群体,离开施暴者后可能面临住房、生活等现实困境。实践中,即使报警或申请保护令,也可能因救助不及时而遭受更严重暴力,导致他们丧失信心。因此,我们需要从更广阔的视角和维度来认识这一问题。
育见新闻:那么,从施暴者角度分析,他们往往在施暴后轻描淡写地解释为“脾气不好”或“一时冲动”。您如何看待这种说辞?
李明舜:这种说辞站不住脚。首先,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以成为实施暴力的依据。施暴原因复杂,从社会文化角度看,传统文化中尊卑长幼的观念,如长辈对晚辈、丈夫对妻子的暴力,曾被包容甚至纵容,这种文化影响至今未完全消除。
其次,自我认知错误也是重要原因。例如,家长打孩子可能认为这是教育方式,或认为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正常相处模式,导致心理扭曲。我常说,如果脾气不好,为何不对领导发脾气?这反映出施暴者缺乏对受害者的基本尊重,其目的在于控制。
此外,社会约束力不足也是纵容施暴的因素。人在行动前会权衡利弊,若社会未及时有效惩罚制止暴力行为,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纵容。
育见新闻:遏制家庭暴力,如何才能做到切实有效?
李明舜:关键在于完善法律干预机制。首要任务是构建“事前防御”体系,通过宣传教育、专业培训与矛盾调解等手段,从源头转变观念,实现防患于未然。然而,仅依靠预防远远不够,必须将“事中干预”与“事后惩处”有机结合,形成全链条防治合力,才能构筑起抵御家庭暴力的坚固防线。
所谓“事中干预”,即依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制定的一系列措施,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、告诫制度、临时庇护制度、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强制报告等。这些措施均旨在直接干预家庭暴力行为。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告诫制度,属于预防性措施。例如,在家庭暴力发生后,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预防再次发生;若尚未发生但存在现实危险性,亦可申请保护令以防范暴力发生。
此外,“事后惩戒”同样关键。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明确规定,实施家庭暴力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应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若构成犯罪,则需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告诫制度者,亦可能面临处罚,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当然,部分问题无法仅通过惩罚解决。例如,某些施暴者实施暴力可能源于毒瘾、酒瘾或人格缺陷,需通过矫治教育加以纠正。因此,对施暴者实施强制性教育亦十分必要。
育见新闻:现在有一种质疑声,称受害者明明知晓自己遭到家暴,却为何不离开?您如何看待这种质疑?
李明舜:实际上,反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一大阻碍,在于人们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存在错误归因。一方面,大家都会谴责施暴者的行为并予以否定;但偶尔也有部分人,会对受害者进行各种指责。甚至出现“受害者有罪论”。就像我们常说的“一个巴掌拍不响”“他为何打你,必定是你有错”,还有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,她肯定存在问题”这类说法。我们一定要将两件事区分清楚。
其一,引发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形中,可能存在家庭纠纷,即双方存在矛盾冲突,但纠纷与家庭暴力性质截然不同。家庭纠纷里双方或许都有过错,或者存在认知方面的问题。然而家庭暴力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以实施,无论出于何种原因,都不能把受害人的过错当作施暴的理由,这是不成立的。
其二,对于受害人,社会应当给予支持、帮助与救助,而非指责。“受害人有罪、有过、可恨”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。这会让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,还要承受社会的二次伤害,这对他们而言不公平、不公正,是不应该的。
另外,受害人不离开受暴环境,原因十分复杂。在很大程度上,像之前提到的习得性无助或者认知错误,根源在于施暴者,也在于社会对家庭暴力处理不及时。所以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者。
育见新闻:经过多年发展,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,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,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您对未来有怎样的期待?
李明舜:实际上,就反家庭暴力工作而言,从未来发展角度,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闭幕的全球妇女峰会上所讲,我们要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,坚决反对一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。健全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机制,这是至关重要的。
第一,我们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。第二,要进一步完善多机构合作机制,明确反家庭暴力的主责部门,像公安、法院、民政机关、卫健委等在反家庭暴力过程中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,职责要日益清晰。另外,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极为重要,包括妇联的支持、社会组织的协助以及社会舆论的引导。
最后,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,全社会都应认识到,家庭暴力体现的是人性之恶,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。社会不应对家庭暴力有任何容忍和纵容。只有这样,全社会都承担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,我们的家庭成员才能真正沐浴在幸福安宁的家庭氛围中。
编辑 | 宋子夜 牛迪 刘玉楼(见习)
责编 | 晓璐
审核 | 燕筱晴 袁媛